石家庄——老旧小区外墙保温改造必须采用A级的保温材料

04月27 2022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国内发生多起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外墙防火保温材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外墙防火保温材料工程质量管理,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确保建筑保温施工质量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现就做好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杜绝不合格的防火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一)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保温材料,在保温材料中禁止添加六溴环十二烷阻燃剂。

(二)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冀建质安〔2021]4号文件)要求,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增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使用品质优良的合格产品。

二、实施产品技术提升,提高建筑外墙防火和保温设计标准

(一)大力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和绿色建材,技术上适合且具备使用条件的新建项目一律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和绿色建材,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保温材料安全防火性能。

(二)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达到B1级以上的保温材料,不得使用燃烧性能B2级(含B2级)以下的材料。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芯材不采用A级防火保温材料的一律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具体构造形式由设计单位确定。

(三)公用建筑保温材料,必须使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防火保温材料。

(四)保温材料应按照材料应用技术规程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包含导热系数、密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抗压强度、体积吸水率、燃烧性能等主要技术指标。且检测数据必须是同一保温板试块采集的,对现场无法在同一样板检测上述指标或不能满足检测指标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冀建质安[2021]4号文。

三、严格落实参建各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保温材料的工程质量负责。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程管控,责任到人,坚决杜绝不合格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流入施工现场,做到“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对建筑工程防火与保温材料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供应等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和防火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降低建筑工程质量;不得随意变更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种类和规格,当设计确需变更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代表须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封样全程跟踪送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建筑防火与保温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年版)》要求,合理选择相对成熟的绿色建材,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对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进场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使用的防火与保温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不得采购无产品标识的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材料进场应认真核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质量验收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根据设计和合同要求,现场对照实物,全面核查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报验资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现场随机取样,确保取样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边检验边使用以及未检验就使用的违规问题;发现不合格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对建筑防火与保温材料进行试验和检测,检测中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问题不上报,将追究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切实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

(一)加强源头把控。实行外墙防火与保温材料(产品)

生产企业认证制度,利用技术专家对外墙防火与保温材料(产品)和技术进行论证。大力推广成熟、可靠的防火与保温材料(产品)和信誉好、口碑好、质量有保障的生产企业。对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防火与保温材料,注销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并将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二)严格设计标准审查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严把建筑工程防火和节能标准落实。

(三)加大建筑工程质量日常监管力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防火与保温材料的质量监督工作;建筑节能监督部门要加强建筑项自节能标准落实监督工作。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和材料抽检等方式,加大对进场的建筑保温材料防火与保温性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此项工作我局将进行常态化监管,并在质量安全巡查中进行严格督导检查。

(四)发动社会监督,利用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中标明防火和节能指标,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外墙防火和保温工程质量。

(五)加强老旧小区外墙保温改造工程中防火和保温材料的使用管理。老旧小区外墙保温系统改造时必须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保温材料,材料性能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验收。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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