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宜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印发

07月19 2022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36-050-2019)、《关于明确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21〕2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调查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印发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217号)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和修改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6、《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

7、《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36-050-2019)、《关于明确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21〕26 号)

三、目标任务

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提升绿色建筑整体水平,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大幅提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占比,在满足人们居住需求的同时,实现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扎实推进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四、主要内容

1.绿色建筑的执行标准。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及以上建设标准,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基本级)。

(一)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取得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公共住宅小区(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

(二)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取得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自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2.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评价等级标准,并在施工现场将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技术措施予以公示。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图审机构应对城镇规划内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书,否则不能出具图审合格书。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图施工,收集和保留绿色建筑施工相关资料,并提交绿色建筑施工总结报告。

3.绿色建筑的预评价机制。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采用预评价机制,一星级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由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组织预评价。评价结果在项目施工过程实施。对涉及变更绿色建筑内容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4.绿色建筑的优惠政策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广制度,经评定列入示范项目库的项目,授宜春市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工程优先评优。

5.绿色建筑的后续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公示内容、绿色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绿色建筑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建筑评价等级或者降低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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