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加强全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2025年11月25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和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发布《吉林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通知原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吉林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5〕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吉林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主管行业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主管行业审批手续)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抢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乡村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推行开工信息登记和竣工销项制度,构建网格化监管、社会化共治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利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称“信息登记单位”)办理信息登记,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鼓励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三)配备专(兼)职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进场人员、现场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应将施工公示牌设置在工程所在地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电话等信息。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送原审查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涉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送原审查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六)涉及动土作业的,开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七)涉及动火作业的(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应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动火审批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同时使用“吉焊码”微信小程序加强现场看护指导,经核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八)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事先征求管道燃气企业的意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改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燃气企业安全检查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涉及外墙外保温、屋面保温的,应确保所采用的保温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已被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保温材料。
(十)不得将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信息登记单位竣工销项。
(十二)鼓励委托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或建设管理。
(十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承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承包,鼓励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
(二)施工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
(三)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规范计取及使用。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四)应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五)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六)应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风险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聘用具有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七)应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八)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需按照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施工,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十)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拆除作业、挖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审批和监护制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业主)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作业。
(十一)动火作业应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使用“吉焊码”微信小程序上传现场看护图片。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
(十二)涉及挖掘作业的,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对地下管线、地铁隧道、燃气管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三)涉及建筑保温工程的,应做好保温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设置临时水源和灭火器材,严格控制火源,严防违规施工作业引燃建筑保温材料。
(十四)施工现场涉及“危大工程”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应严格按照“危大工程”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三章 监管责任
第八条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业主)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登记和竣工销项制度。
第九条各地应急、住建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报请属地人民政府,建议加强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街道(乡镇)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信息登记、告知提醒、隐患排查、依法查处等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本地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定信息登记单位,明确巡查检查、依法查处、投诉受理等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信息登记单位应设立服务受理点,具体负责本地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信息登记和竣工销项工作。在建设单位(业主)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内容进行核实,告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建立监管台账。对属于登记纳管范围,且申报信息、材料完整的,予以快速受理,并按程序反馈;对申报信息、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对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主管行业审批手续)的,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主管行业审批手续);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信息登记。在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竣工销项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对完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实现闭环管理。落实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按照属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应依法加强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发现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移交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物业使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报告;应将物业使用中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业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闭环管理,包括:开工信息登记、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处置及竣工销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开工前向信息登记单位申报登记项目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和材料。信息登记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可申请延期一次。凡涉及虚假申报、刻意规避施工许可证办理、超出登记范围施工、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信息登记无效。
第十六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应登记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有关权属、身份材料,包括:申报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建设单位或业主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房屋产权人申报登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施工的书面材料。
(三)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四)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五)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提供装饰装修方案。
(六)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七)有关具体情形的材料,包括: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涉及建筑保温工程的,应提供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街道(乡镇)按照属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应依法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日常安全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否办理开工信息登记,现场标牌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条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是否签订了施工合同。
(三)施工负责人是否在现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上岗,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
(四)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使用“吉焊码”微信小程序,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
(五)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和防护。
(六)对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应检查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有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七)对于建筑保温工程应检查是否提供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是否存在使用劣质、假冒伪劣或禁用材料现象。
(八)其他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及“危大工程”施工应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主动向信息登记单位提交申请,办理竣工销项。
第十九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属地政府应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责任;对于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法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有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